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峻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壽(原名林皆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柏壽(原名林皆得)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請求新臺幣10,00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以
釋明(如新建工程合約;債權人與債務人應與契約當事人相
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