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593號
TPDV,99,司促,28593,2010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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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丁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德琼吳青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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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