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59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丁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德琼、吳青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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