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丙○○○原名柯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零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8287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蘇│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96238 │柯妙周(原│月13日起 │ │五二五 │
│ │元 │名:柯妙周│ │ │ │
│ │ │) │ │ │ │
├──┼───┼─────┼──────┼──────┼───────┤
│ 2 │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03300│柯妙周(原│0月13日起 │ │一 │
│ │元 │名:柯妙周│ │ │ │
│ │ │) │ │ │ │
├──┼───┼─────┼──────┼──────┼───────┤
│ 3 │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102529│柯妙周(原│3月13日起 │ │零三八 │
│ │元 │名:柯妙周│ │ │ │
│ │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96238 │柯妙周(原│4月14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名:柯妙周│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2 │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03300│柯妙周(原│4月14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名:柯妙周│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3 │新臺幣│乙○○,蘇│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02529│柯妙周(原│4月14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名:柯妙周│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
(一)緣案外人蘇有挺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丙○○○
(原名:柯妙周) 及蘇買( 已辭世) 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下同)307 ,193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 1.其
中4 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8 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其餘2 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96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蘇買已於95年5 月15日辭世,債務人乙○○
、丙○○○(原名:柯妙周) 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
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案外人蘇有挺自95年4 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02,06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 第五條) 約定任何一宗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蘇
有泉、丙○○○(原名:柯妙周) 既為法定繼承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