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003號
TPDV,99,司促,28003,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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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遠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柒佰元,並
  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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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遠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