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808號
TPDV,99,司促,27808,201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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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宇傑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9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按支付命令之性質為 非訟事件,然非訟事件,並未有當事人參與訴訟之進行,其 判斷自應以聲請狀所載之內容為憑。查聲請人提出之支付命 令聲請狀當事人欄載,係以「廖宇傑」列名為債務人,此有 聲請狀在卷可憑。本院經審核後據以核發支付命令,自無何 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 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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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