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789號
TPDV,99,司促,27789,201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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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丁○○
  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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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