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784號
TPDV,99,司促,27784,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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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原名程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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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