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原名程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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