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281號
TPDV,99,司促,27281,201011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德技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德技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