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聲請人於請求標的物欄之第一項內容所載債權人為甲○○個
人,請釋明正確之債權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南瑋企業有
限公司非甲○○個人)。
四、請釋明是否對乙○○個人請求?若要對乙○○個人請求,請
提出對乙○○個人請求給付依據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聲請人
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債務人為滕六有限公司、乙○○與支
票發票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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