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276號
TPDV,99,司促,27276,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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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聲請人於請求標的物欄之第一項內容所載債權人為甲○○
  人,請釋明正確之債權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南瑋企業有
  限公司非甲○○個人)。
四、請釋明是否對乙○○個人請求?若要對乙○○個人請求,請
  提出對乙○○個人請求給付依據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聲請人
  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債務人為滕六有限公司、乙○○與支
  票發票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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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滕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