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259號
TPDV,99,司促,27259,2010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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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肆佰肆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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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