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肆佰肆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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