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259號
TPDV,99,司促,27259,2010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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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甲○○、丙○○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率應特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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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