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25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率應特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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