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988號
TPDV,99,司促,26988,20101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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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子敬廖家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究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
  醫院抑或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二、請釋明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系爭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廖家
  葦僅同意補繳董子敬之醫療費用,並未約定連帶清償責任)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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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