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子敬、廖家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究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
醫院抑或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二、請釋明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系爭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廖家
葦僅同意補繳董子敬之醫療費用,並未約定連帶清償責任)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