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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