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939號
TPDV,99,司促,26939,201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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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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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