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881號
TPDV,99,司促,26881,201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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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EAT國際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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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