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88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AT 國際館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