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柯杏春之.
丙○○即柯杏春之.
乙○○即柯杏春之.
丁○○即柯杏春之.
戊○○即柯杏春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杏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杏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杏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