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534號
TPDV,99,司促,26534,201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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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柯杏春之.
      丙○○即柯杏春之.
      乙○○即柯杏春之.
      丁○○即柯杏春之.
      戊○○即柯杏春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杏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杏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杏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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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