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島村博行即日商洋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濱田優為日商洋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洋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洋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 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 ,經徵得濱田優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濱 田優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及抄譯本、同意書(函中譯本)、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
三、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28號呈報清 算人卷宗查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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