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190號
TPDV,99,司,190,2010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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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張淑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99年3月起擬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 項規定,檢查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欣公司 )業務、財務及簿冊文件,惟相對人屢屢以不正當手段阻礙 聲請人,聲請人為此乃依公司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機 關檢舉,然迄至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相對人仍未依公司 法規定提供完整業務、財務等資料供聲請人查核。且相對人 於98年起即未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常會,致公司業務全然 停頓,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鑫欣 公司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云云。二、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係為避免公司業務停頓受有損害, 致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之弊,所為之規範,此觀該 條立法理由「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 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 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 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 本條,俾符實際」等語綦詳。次查,鑫欣公司除董事長吳境 瑩外,尚有陳正顗林婉仟賴建璋郭淑玲等人為鑫欣公 司董事,縱聲請人所述鑫欣公司董事長吳靖瑩有消極不行使 職權等情為真,亦有其餘董事得行使董事職權,聲請人復未 提出具體舉證證明鑫欣公司有何亟待董事會處理之具體事項 及因董事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致該公司有何業務停頓,致該 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有損害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情事 ,其執此聲請為鑫欣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與法不符。準此 ,聲請人所為聲請選任鑫欣公司臨時管理人,即非有據,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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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