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吳祥榮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吳長旺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