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0年度,1119號
CLEV,90,壢簡,1119,200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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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吳祥榮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長旺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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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