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99年度,75號
TPDV,99,勞簡上,75,20101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二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
字第254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雖
於99年7月19日提起上訴狀,然上訴人並未載明對於原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迄今未具狀表明上開
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依法補正上訴聲明,
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1/1頁


參考資料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