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078號
TPDV,97,訴,3078,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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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和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龍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石鋒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鈞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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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