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86年度,152號
TPDV,86,司,152,20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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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司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劉志鵬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源擴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
事件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源擴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 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 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6年9 月9 日經鈞院以86 年度司字第152 號裁定選任為源擴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就任後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因本件清算程序已近尾聲 ,為儘速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爰依法聲請鈞院酌定報酬。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源擴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乙節 ,業經本院調閱86年度司字第15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 閱屬實。本院審酌本件清算事件時間長達13年、清算公司至 95年9 月30日止剩餘銀行存款為新臺幣(下同)32,260,963 元、聲請人完成附表所示工作等情,爰酌定本件源擴企業有 限公司清算人劉志鵬律師之清算報酬為200,000 元為適當。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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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