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344號
TPDM,99,附民,344,201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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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江錦樟
被   告 張國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6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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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