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江錦樟被 告 張國棟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6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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