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施能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家驊律師
被 告 詹金道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186 號(原案號:86年度訴字第
143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詹金道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因審判中未到庭 ,嗣經本院發佈通緝後未能逮捕歸案,致追訴權已罹於時效 ,而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86 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有 該判決可查,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即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