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基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基斌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