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健鈞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被 告 呂諺筑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建鈞、呂諺筑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建鈞、呂諺筑二人因共同涉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6 條第3 項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及刑 法第328 條第1 項之強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經本院 認被告二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二罪均屬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此罪責之重,又係犯三次, 倘日後判決罪刑確定,刑度非輕,被告二人主觀上逃亡之動 機及可能性非低,尚難以具保或其他方法確保被告二人日後 必定到庭接受審判,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 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故裁定於民國99年9 月15 日 起執行羈押迄今。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原羈押原因及 必要性依然存在,均應自99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