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9年度,236號
TPDM,99,聲判,236,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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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告訴 人
代 表 人 蘇允中
聲 請 人 董芝瑞
即 告訴人
被   告 廖宏文
上列聲請人等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9年度上聲議字第8153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交付審判狀」影本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 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此有「刑事聲 請交付審判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說明,其聲請程序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謝昀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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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