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晴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202
號、98年度緩字第2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晴文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偵字第973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惟以緩起 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98年6月26日以98年度偵字第 973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 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該案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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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帳號明細表參張 │遊戲安裝說明拾柒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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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封袋陸封(聲請書誤載為捌封│郵局大宗函件存根壹張 │
│,內含光碟貳拾貳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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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袋陸封 │安裝操作說明拾捌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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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新臺幣參佰元 │電腦主機壹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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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遊戲光碟參拾伍片 │猥褻遊戲光碟空盒貳拾壹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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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遊戲光碟貳拾參片 │復權聲明書貳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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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資料貳張 │信封參拾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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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函件執據壹組 │交寄大宗函件執據壹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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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郵資函件標籤壹組 │大宗掛號函件標籤壹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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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遊戲安裝說明壹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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