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
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並於99 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45796號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