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217號
TPDM,99,交附民,217,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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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許均裴
兼法定代理人 許宏彰
被    告 王義緯
       雲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林家鈺
法 定 代理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一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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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