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770號
TPDM,98,訴,1770,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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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快達
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律師
      賴志凱律師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陳力心
      王昭勵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9214 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
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蒨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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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