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420號
TPDM,97,訴,1420,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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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國華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楊國華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10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丙○○、庚○○寅○○壬○○己○○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立法委員子○○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十二日下午二時許,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對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銀行)所有,當時供第十二 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謝長廷、蘇貞昌競選總部使用之臺北 市○○○路○段二二號第一財經辦公大樓(下稱第一財經辦 公大樓)三樓以上是否有出租有所質疑,乃要求時任財政部 長之何志欽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控) 總經理黃獻全及第一銀行之總經理吳清雲共同前往查看,經 財政委員會主席卯○○裁示前往現場查看,子○○乃與立法 委員卯○○、癸○、辰○○等人,在何志欽等人陪同下前往 第一財經辦公大樓查看,約下午四時三十五分許子○○等人 到達該處後,自第一財經辦公大樓一樓大廳進入,搭乘一樓 電梯直抵十三樓,於下午四時三十八分許在十三樓之電梯前 與長昌競選總部辦公室玻璃門前之公共設施空間內與長昌競 選總部之工作人員林耀文發生爭執,於下午四時三十九分許 子○○等人隨即離開十三樓,搭電梯逐樓往下查看,在查看 完四樓後即準備離去,惟因長昌競選總部之工作人員陳財能寅○○、徐國勇等人認子○○等四人未經同意即無故侵入 長昌競選總部十三樓之競選活動室內使用空間,使選舉活動 遭受妨礙,認子○○等四人係侵入住居罪之現行犯,應交由 警方處理,乃在三樓將電梯下樓按鍵按住,不讓電梯繼續往



下,電梯因此於下午四時四十三分許在三樓停住,陳財能見 狀乃用身體擋住電梯門,不讓電梯門關閉,雙方因而發生爭 執,一方認定他方係現行犯,一方則認係對方妨害其自由( 以上雙方指訴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等犯行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直至下午約五時六分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以下簡稱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副所長戊○○據報抵 達三樓後要求雙方至派出所製作筆錄,電梯始順利下至一樓 ,子○○等人隨即由戊○○及到場支援之警力在一樓大廳帶 同欲離開,惟因彼時眾多記者圍住子○○等人欲進行採訪, 且群眾已聚集亦已圍住子○○等人致前進困難,幾經人群推 擠,卯○○被推散而由員警帶往立法院之公務車上等候,並 由中山分局中山派出所巡佐乙○○負責在車外警戒。約下午 五時二十分許,子○○、癸○、辰○○等三人則由警方強力 帶往停在長昌競選總部正前方,由中山分局警備隊小隊長辛 ○○所駕駛之中山分局警備隊巡邏車內(編號0一四、車號 五B-九二七五號)。辛○○隨即依中山分局副分局長之指 示擬帶同子○○等三人離開現場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乃回駕 駛座,正欲駕車離去時,始發現該警備車之鑰匙業遭不詳之 人拔去而無法發動,辛○○隨即打行動電話要求同仁將備份 鑰匙送至並下車警戒。約五分鐘後,辛○○取得鑰匙欲再回 駕駛座駕車駛離時,詎料,丁○○丙○○壬○○、庚○ ○、己○○寅○○等人明知警方要執行將子○○等人帶回 警局製作筆錄之職務,竟以要將子○○等人交由檢察官到場 處理為由,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丁○○丙○○壬○○ 等三人站在長昌競選總部之宣傳車上輪流對群眾發表言論, 丁○○先後對群眾說:「我們大家坐下來,讓他輾過去沒關 係,分局長,這部車往前開,來,戰車往前開來,慢慢往前 開,慢慢開過去,我們就是讓他輾過去沒關係,我們所有支 持者坐在前面,戰車往左開,我們不准現行犯脫逃;我們的 支持者就坐下來,在這個車子旁邊,我們在警察面前,就近 坐下,己○○委員,你在現場指揮,在那個地方要站起來擋 的時候就站起來,不然就坐下來;各位,如果車再開動,你 坐著擋不住,你就倒下,你就睡著;各位,絕對不能走‧‧ ‧絕對不能走‧‧‧檢察官,檢察官,所有群眾去前面,去 前面(指揮群眾往前方巡邏車方向前進),我們的青年軍在 前面,我們絕對不可能讓他們走,如果讓他們走到了晚上事 情會更大條;我們把戰車開到前面來好不好,地下室的車子 開上來,不可以,我們沒有違反集會,不可以下命令,違反 人民權利的不可以下命令,各位我們就把他(指巡邏車)包 起來‧‧‧包起來‧‧‧一切我負責,我在這裡指揮我負全



責,大家聽我指揮就對了;那一個戰車,和平戰車過去,過 去那個地方,就是不能讓子○○逃跑,就是不能讓子○○逃 跑好不好;前面那部戰車,把它開橫的,開橫就可以擋起來 ,來,前面那部戰車,開橫向的,把戰車擋起來;坐下來, 坐下來把馬路圍起來,坐下來,大家坐下來好不好,我們支 持者到這邊坐下來,讓車子不能開走,來,往前開,那台戰 車往前開,把那個分局長拉一下,坐下來,坐下來,來,這 邊的戰車開回來把它擋住」等語;丙○○先後對群眾說:「 來我們的戰鬥車路全部把他封起來,不准警察車走,我們等 檢察官到,所有支持者就地坐下;我們在現場的好朋友,我 們就地坐下,我們大家坐下,我們絕對不允許這種違法的人 這樣就讓他脫逃;警察,我現在警告你,警察,你現在幫忙 一個現行犯脫逃,警察現在作違法,幫忙現行犯脫逃的事情 ,所有我們在現場支持的好朋友,大家坐下來,坐下(連喊 數次),我們不准現行犯在警察違法的幫忙下脫逃,坐下( 連喊數次)」等語;壬○○對群眾說:「來我們坐下來,把 車圍起來」等語。其間,寅○○壬○○己○○庚○○ 等人乃站在群眾之最前方,與其他不詳之群眾將警備車重重 圍住,庚○○甚至為阻止警備車駛離,更與其他不詳之成年 人攀爬上巡邏車頂,員警試圖要洪某下來,洪某則與其他人 以手緊拉拒絕下來,如此推擠約半小時後,辛○○終於得以 再回到駕駛座,始發現該警備車擋風玻璃已破損,辛○○隨 即發動警備車,並將警示燈打開,示意要駕車離去,寅○○壬○○見狀乃站在車左前方,己○○庚○○則站在車正 前方,與其他不詳之群眾將警備車重重圍住,警備車因而前 後進退多次,仍受阻無法駛離,辛○○與子○○等人因此人 身之行動自由再遭剝奪達約四十分鐘之久。嗣警方下令突圍 ,詎料,丁○○竟要求將「民主戰車」擋在警備車前方,阻 止其離去。嗣於下午六時五十分許,本署檢察官據報到場了 解狀況,丁○○於向檢察官提出侵入住居之告訴後,隨即返 回宣傳車要求群眾讓警方把子○○等人帶走,約下午七時五 分許,辛○○乃在員警排兩排設法開道之情況下繞開「民主 戰車」,始能脫困將子○○等人載至中山分局員山派出所, 而卯○○亦在乙○○之引導下被帶至前開派出所接受檢察官 之訊問。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 告丁○○丙○○寅○○壬○○己○○庚○○均涉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及同法第三百零二 條第一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 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 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於經判決有罪確定前,應 被認定為無罪,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 基本原則,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不得因 此資以為反證其犯罪之論據。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人均涉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 公務及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無 非係以證人辛○○、乙○○之證述,並有中山分局蒐證錄影 光碟、蒐證照片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事務官所製 作之勘驗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備隊巡邏車( 編號0一四,車號五B-九二七五號)照片、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所製作之「0三一二維新館衝突事件」偵查報 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為其主要論罪論據。
四、程序方面:茲就被告等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就公訴人所提上開 證據方法,爭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所製作之「0三 一二維新館衝突事件」偵查報告書、扣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蒐證光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事務官 就扣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蒐證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 錄彬證述之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㈠按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二 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固有「即時勘察權」之權限,然依此「即 時勘察權」所製作之書面報告,乃司法警察(官)單方面就 現場所見、所聞記錄之文書,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 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原則上並不具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又該項報告係個案性質,不具備例行性公務所製作之要件, 自不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傳聞之例外容許規 定,如未使該勘察報告之製作者以證人身分於審判中到庭陳 述其製作報告之經過,給予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自 不能遽而承認該書面報告之證據能力(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七 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陳志豪警員所製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所製作之「0三一二維新館衝突事件」偵查報告



書(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二三八二號卷第一四六頁至第一四九 頁),雖係基於司法警察(官)之「即時勘察權」所為。然 既經被告等及選任辯護人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爭執 證據能力,而公訴人又未聲請本院傳喚實施勘察製作該份偵 查報告書及蒐證光碟譯文之報告者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陳志豪警員到庭以言詞證述,是該份偵查報告書,自不 具證據能力。
㈡又勘驗係規定於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第四節,為一種獨立之證 據方法,依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製作筆錄,固有證據能力 。然同法第二百十二條明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 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唯狹義法院或檢察官始有此實施 勘驗之權,法律並未賦予司法警察(官)有實施勘驗以獲得 證據之權限(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 號判決意旨可按)。是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 務官就扣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蒐證光碟所製作之勘 驗筆錄,因檢察事務官不具備實施此種證據方法之基礎權限 ,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譯文亦欠缺證據能力。
㈢次按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 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扣案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所拍攝編號0三一二-一、0三一二-二 、0三一三-三-二、0三一二-四之蒐證錄影光碟四片, 業經本院逐一勘驗,製有勘驗筆錄各一份在卷可稽,此有本 院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勘驗筆錄、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審判 筆錄、同年八月三日審判筆錄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 一五九-一頁至第一五九-一七頁;院卷㈢第一九頁至第二 四頁、第三六頁反面、第三七頁)。是以,扣案上開蒐證光 碟及本院之勘驗筆錄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扣案編號0三一 二-一蒐證光碟,另經本院針對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爭 執有中斷錄影或畫面不連貫之處勘驗結果:除在光碟影帶時 間顯示六分十五秒時,係鏡頭調整遠近距離,光碟影帶時間 秒數仍持續進行中並未中斷,畫面亦未中斷外,在光碟影帶 時間顯示十分三十五秒、三十六秒時、十二分六秒時、二十 分二十一秒時、二十七分三十八秒時,光碟影帶時間秒數雖 均持續進行中並未中斷,但畫面均有停止錄影再開始錄影, 致畫面前後有不連貫之情形,固有本院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審判筆錄一份在卷足憑(本院卷㈢第二0頁正反面)。然上 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並未規定可 為證據之錄音、錄影需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始具證據能力適



格,是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林鴻文及被告壬○○之選任 辯護人王展星均以扣案編號0三一二-一蒐證光碟畫面中, 上開片段錄影畫面均有停止錄影再開始錄影之情形,逕稱該 片蒐證光碟有經剪接及變造,無證據能力云云,要屬無據。四、訊據被告等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加重妨害公務及剝奪行動自 由等犯行,均辯稱:子○○、癸○、辰○○、卯○○無故侵 入長昌競選總部辦公室,係屬現行犯,到場處理之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自應以現行犯之方式處理。然在場 處理員警未依法逮捕現行犯,讓卯○○在抵達長昌競選總部 即維新館一樓後,趁隙自行離開現場,並欲護送證人子○○ 、癸○、辰○○離開,導致現場群眾情緒激憤,為免造成嚴 重衝突,其等始會要求群眾就地坐下要求檢察官到場處理, 抑或站在群眾最前方維持秩序,且在場處理員警並未告知究 係在執行何種職務,其等均並無剝奪子○○、癸○、辰○○ 、卯○○行動自由及妨害公務之情事等語。經查: ㈠本件案發時,亦即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下午約五時二十五分 許,立法委員子○○、癸○、辰○○、卯○○會同時任財政 部長之何志欽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黃獻全及 第一銀行總經理吳清雲等人,前往承租作為第十二屆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謝長廷、蘇貞昌競選總部辦公室使用,位在臺 北市○○○路○段二二號之第一財經辦公大樓十三樓查看後 ,搭乘電梯下至長昌競選總部一樓,卯○○業已坐進立法院 九人座小巴公務車上,子○○、癸○、辰○○業已坐進證人 辛○○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備隊小隊長所駕駛, 編號0一四,車牌號碼五B-九二七五號之中山分局警備隊 巡邏車內準備駕車駛離時(見起訴書第一頁犯罪事實第一行 至第三頁犯罪事實第七行),原已在場之被告寅○○、庚○ ○,以及嗣後接獲通知或新聞報導而陸續趕至現場之被告丁 ○○、丙○○壬○○己○○,分別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所示之言行等事實,業據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 並經本院勘驗扣案蒐證光碟編號0三一二-一、0三一二- 二、0三一二-三-二、0三一二-四,製有勘驗筆錄、本 院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及同年八月三日審判筆錄各一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㈠第一五九-一頁至第一五九-一七;本院卷 ㈢第二一頁至第二四頁、第三六頁反面、第三七頁)。且有 警車照片、扣案蒐證光碟中關於被告丁○○丙○○、己○ ○、寅○○庚○○之光碟畫面翻拍照片各一份在卷足憑(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九七六號卷第四一頁至第一0七頁) ,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然子○○、癸○、辰○○、卯○○等人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二



日下午前往第一財經辦公大樓十三樓查看時,在十三樓與長 昌競選總部工作人員林耀文發生爭執後,搭乘電梯下樓時, 因長昌競選總部工作人員陳財能、徐國勇及被告寅○○認為 第一財經辦公大樓一至三樓及十三樓均係長昌競選總部合法 承租使用,子○○、癸○、辰○○、卯○○等人未經同意無 故侵入長昌競選總部十三樓辦公室之競選活動室內使用空間 ,使選舉活動遭受妨礙,係涉有無故侵入住居罪之現行犯, 遂在三樓處按壓住電梯按鍵阻止電梯繼續往下,報警前來處 理。嗣於證人戊○○即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 一派出所副所長據報後趕往現場處理時,在三樓處,長昌競 選總部方面,即對證人戊○○表明立法委員子○○、癸○、 辰○○、卯○○係侵入住居罪之現行犯,並當場提出告訴( 此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而子○○、癸○、辰 ○○、卯○○亦對陳財能、徐國勇及被告寅○○提出妨害自 由罪嫌之告訴(此部分亦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經 證人戊○○表明依法受理,要求雙方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 經雙方同意後,結束僵持狀態,子○○、癸○、辰○○、卯 ○○等人遂繼續搭乘電梯下樓一節,此業經證人戊○○於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二三八二號 卷第一二二頁;本院卷㈡第一八二頁反面),並經被告庚○ ○、寅○○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其等二人在子○○、癸○、 辰○○、卯○○等人上至長昌競選總部十三樓時,並未在場 ,而係接獲長昌競選總部工作人員通知後趕往三樓等語(本 院卷㈢第一七九頁反面、第一八0頁),以及被告丁○○丙○○己○○壬○○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等在子○○ 、癸○、辰○○、卯○○抵達長昌競選總部上至十三樓,以 及雙方在三樓僵持時,均未在場,而係事後接獲通知或經由 媒體報導得知上情後,趕至長昌競選總部等語在卷(本院卷 ㈢第一七九頁反面、第一八0頁正反面)。且有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選偵字第一三號、偵字第一 四一二七號、第一四一二八號、第一四一二九號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參。準此,被告等既均未在長昌競選總部十三樓親 自目睹子○○、癸○、辰○○、卯○○上至長昌競選總部十 三樓之狀況,而係事後透過長昌競選總部工作人員轉述或媒 體報導輾轉不斷接獲子○○、癸○、辰○○、卯○○有無故 侵入長昌競選總部十三樓之訊息,是縱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就被告丁○○以長昌競選總部總幹 事身份對於子○○、癸○、辰○○、卯○○上開前往第一財 經大樓十三樓查看之舉,提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無故 侵入住居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五條妨害競選



等罪嫌之告訴,以構成要件不該當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惟亦不得據此否定在本件案發時,被告等主觀上認子 ○○、癸○、辰○○、卯○○均係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 故侵入住居罪之現行犯,要求證人戊○○須依法處理之認知 。是以,本件之爭點即在警方到場處理後,於被告等究有無 公訴人所指「明知警方係在執行將子○○等人帶回警局製作 筆錄之職務」,仍在上開現場分別以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 之言行,共同為妨害公務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㈢就此,證人戊○○據報後前往長昌競選總部三樓指揮現場員 警處理,在長昌競選總部人員及子○○、癸○、辰○○、卯 ○○相互提出無故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之告訴,表明依法受 理,要求雙方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在長昌競選總部三樓 處,本案被告中,僅有被告寅○○庚○○在場,已如前述 。嗣於證人戊○○在自三樓下至一樓時,因證人甲○○即時 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副分局長業已抵達長昌競選總 部一樓,證人戊○○遂將現場指揮權移由證人甲○○負責後 ,在長昌競選總部一樓處,證人甲○○與長昌競選總部工作 人員溝通協調過程中,亦僅有與被告壬○○庚○○協調說 明欲將子○○、癸○、辰○○、卯○○帶回圓山派出所接受 調查,且係在被告壬○○庚○○協助與在場支持群眾溝通 下,護送子○○、癸○、辰○○、卯○○步出長昌競選總部 一樓,其間,未與被告丁○○丙○○己○○寅○○對 話,亦未以麥克風或擴音器等工具,告知被告丁○○、丙○ ○、己○○寅○○及其他在場群眾欲將子○○、癸○、辰 ○○、卯○○帶回圓山派出所接受調查之事實,亦經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本院卷㈡第二0四頁、第二0 五頁、第二0七頁、第二0九頁、第二一二頁)。據此,堪 認被告丁○○丙○○己○○辯稱:警方到場處理過程中 ,並未告知係在依法執行將立法委員子○○、癸○、辰○○ 、卯○○帶回警局製作警詢筆錄之職務等語,屬實可採。 ㈣又子○○、癸○、辰○○、卯○○自長昌競選總部三樓搭乘 電梯下至一樓後,在員警保護下,走出長昌競選總部一樓時 ,卯○○旋即趁隙自行脫離員警掌控,坐上立法院九人座小 巴士,直至約二十分鐘後,子○○、癸○、辰○○三人業已 坐入中山分局警備隊巡邏車後,經證人甲○○清點車內立法 委員人數,始行察覺卯○○業已離開,嗣經在立法院公務車 旁之員警回報,始知卯○○已自行坐入立法院九人座小巴士 ,並無如公訴意旨所指卯○○係因遭人群推散而由員警帶領 前往立法院之公務車上等候,更無指示該名回報員警、證人 乙○○即於案發當日負責隨同立法院九人座小巴士護送卯○



○前往圓山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抑 或證人辛○○即駕駛中山分局警備隊巡邏車搭載子○○、癸 ○、辰○○之中山分局警備隊小隊長,須將卯○○、子○○ 、癸○、辰○○帶回圓山派出依法對之製作警詢筆錄等節, 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走出一樓大門的時候 是四位立委都在,卯○○在趁群眾有空隙離開,詳細時點我 不清楚,二十分鐘以後‧‧‧三位立委上了巡邏車之後,我 清點立委人數,我才發現只有三個立委,少了一個,我立即 查證後發現卯○○是在立法院的小巴上。」、「是在裡法院 車輛旁的員警同仁走過來跟我回報‧‧‧」、「(那位員警 跟你回報卯○○在立法院的小巴上後,你有對該位員警指示 要帶往圓山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嗎?)沒有。」、「(你有 指示圓山派出所的所長、副所長,或是任何一位員警,告訴 他們等一下會把四位立委送往圓山派出所,並且指示他們要 對這四位立委製作警詢筆錄,因為有長昌競選總部的人對他 們提出非法入侵的告訴嗎?)沒有。」、「(所以你剛剛講 的趁隙,不僅是群眾的空隙,也是趁員警不注意的時候,是 否如此?)可以這樣講。」、「(也就是卯○○自己趁隙離 開,走上立法院的小巴這件事情,跟你在卯○○自己步行離 開時根本不知道,是直到後來立委上了巡邏車,你清點人數 再查證之後,才知道卯○○上了小巴士,是否如此?)是的 。」等語綦詳(本院卷㈡第二0九頁反面、第二一0頁、第 二一一頁)。復經證人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渠接獲通報趕至現場時,證人戊○○持交立法院九人座小巴 士時,除指示渠引導該車司機將車駛離現場開往圓山派出所 ,且須負責保護車內立法委員卯○○安全外,別無其他,渠 在依證人戊○○指示將車內立法委員卯○○安全護送至圓山 派出所之副所長辦公室內休息後,渠任務即已完成,直至渠 離開圓山派出所時止,均無員警對立法委員製作警詢筆錄等 語(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九七六號卷第一四二頁、第一四 三頁;本院卷㈡第一五九頁反面至第一六三頁);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僅有指示證人乙○○將車內立法委員 卯○○護送至圓山派出所,並未指示須對之製作警詢筆錄等 語(本院卷㈡第一八三頁);以及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證人甲○○僅有指示安全護送子○○、癸○、辰○○ 將之載往至圓山派出所等語(本院卷㈡第一七五頁正反面、 第一七六頁反面)無訛。
㈤總此,足徵證人戊○○、甲○○雖有先後在長昌競選總部三 樓、一樓,分別向包括被告寅○○庚○○壬○○在內之 長昌競選總部工作人員表明依法受理雙方之告訴,要求雙方



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然此實係證人戊○○、甲○○為達安 全護送子○○、癸○、辰○○、卯○○等人離開長昌競選總 部現場至圓山派出所之目的,回應長昌競選總部工作人員強 力要求須將子○○、癸○、辰○○、卯○○以刑事案件之現 行犯依法偵辦之說詞,證人戊○○、甲○○實際上並未對其 他在場員警下達執行將子○○、癸○、辰○○、卯○○帶回 圓山派出所依法製作警詢筆錄之命令,至為酌然。此核諸證 人丑○○即最後趕至現場處理負責指揮,時任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分局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個案子是檢察 官到現場,檢察官到現場後我們就聽從檢察官的指揮偵辦, 檢察官指揮我們製作筆錄,全案都是檢察官指揮我們處理的 ‧‧‧」、「‧‧‧我還沒有到達現場之前就已經有在場的 指揮官指示要把載有三位立委的警車開離現場。」、「‧‧ ‧本件我是要瞭解這個案子的情形,我沒有說要把立委載去 警局或派出所去製作警詢筆錄,我只有說要依法瞭解。」、 「我是跟現場要『護送』三位立委的警員說的‧‧‧」、「 我沒有說涉有犯罪,也沒有說現行犯,只有說要瞭解狀況, 依法處理。」等語即明(本院卷㈡第一七0頁、第一七三頁 正反面)。
㈥總此,先後依序到場負責指揮之證人戊○○(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副所長)、甲○○(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副分局長)、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分局長),抵達長昌競選總部後指示將子○○、癸○ 、辰○○、卯○○載往圓山派出所之目的,係在安全護送子 ○○、癸○、辰○○、卯○○等人離去前往圓山派出所休息 ,而非將之帶回圓山派出所製作筆錄,既堪認定。且被告等 在本件案發時,係在認子○○、癸○、辰○○、卯○○均係 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現行犯之狀況下,其間,又確發生卯○○ 趁隙自行脫離坐入立法院九人座小巴士內之情事,致對在場 員警是否會礙於子○○、癸○、辰○○、卯○○之立法委員 身份之值勤公正性產生質疑,因而要求檢察官到場處理,亦 非毫無來由。從而,被告等上開所辯,非無可採,自難以被 告等有在上開現場分別為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言行,逕 謂被告等人主觀上有公訴人所指「明知警方係在執行將子○ ○等人帶回警局製作筆錄之職務」,仍出於共同妨害公務及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而為之故意。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妨害公務及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揆諸前揭 規定與判例意旨,依法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一:即扣案蒐證光碟編號0312-1】┌────┬───┬─────────────────────────────────┐
│影帶時間│對 象│影 帶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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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1 │丁○○│所有志工穿上衣服出來,大家手拉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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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丁○○│對,○○你就守在那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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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丁○○│到寅○○那邊,把他們圍起來,要把一個家族的醜聞,把一個政黨的醜聞醜│
│ │ │化成臺灣(聽不清楚)的醜聞,臺灣是一個民主政策,這麼樣有志氣的一個國│
│ │ │家,立委押著官員,什麼樣的時代,這麼可惡,大家手牽手就可以,我們要│
│ │ │求檢察官來作筆錄,要求檢察官快點來製作筆錄,我們就結束這個抗爭,沒│
│ │ │關係,要叫人我們也叫人,我們的群眾沒有比較少,我們要保護臺灣的美麗│
│ │ │,我們保護臺灣的民主政治法治的美麗,好不好。(聽不清楚)到寅○○那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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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丁○○│這樣的行為我們沒辦法接受,我以總幹事身分報案,要求分局趕快請檢察官│
│ │ │來製作筆錄。各位跟我喊一下:守護臺灣!守護臺灣的法治!守護臺灣的民│
│ │ │主!民主驕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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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丁○○│所以各位一定要和平,用愛把他圍起來,不要讓他受傷,把他交給檢察官好│
│ │ │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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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丁○○│這是一個全世界最大的醜聞,國會議員仗著一黨獨大,押著部長,即使我是│
│ │ │跟人租房子的人,房東要來,也要問我一了要不要開門,我沒犯罪,對不對│




│ │ │?喂,我跟一銀租房子,法律的東西,我付租金啊,你就算要來,你房東也│
│ │ │不能開門啊。但是我們願意原諒他,只要他道歉,我們就原諒他,好不好,│
│ │ │所以我們手牽手,絕對不要講話,只有我一個聲音,好不好,我門來唱一首│
│ │ │歌,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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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 │丁○○│那個SIMON,所以可以穿制服的都穿制服好不好,隨便的背心都穿著,然後 │
│ │ │在外面圍成一個安全的人牆,和平的人牆,絕對不能夠動手好不好,那我們│
│ │ │請警察先生,警察前進能夠維護交通安全好不好,交通管制,我們希望檢察│
│ │ │宮快速到這邊製作筆錄,不然的話,這會變成一個國際的大醜聞,一定變成│
│ │ │一個國際的大醜聞,哪有說,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會議員,押部長(大聲,以 │
│ │ │下使用台語) ,各位鄉親,押部長到這個地方,啊就是部長,他不是房東哦│
│ │ │,啊就算是房東要來房客這邊看一下,他也需要我們同意對不對,是啊不是│
│ │ │,哪有這種事情對不對,所以這種立委,臺灣沒有那種所謂,無法無天,不│
│ │ │能無法無天哦,(聽不清楚)咱們候選人的辦公室裡面,萬一他如果拿一顆炸│
│ │ │彈來怎麼辦?候選人說的暗殺就是這樣。(聽不清楚)他就是要轉移醜聞對不│
│ │ │對?(群眾:對),來喊一下,轉移醜聞(群眾:轉移醜聞),轉移家族醜聞(群│
│ │ │眾:轉移家族醜聞),轉移國民黨醜聞(群眾:轉移國民黨醜聞),轉移權貴醜│
│ │ │聞(群眾:轉移權貴醜聞) ,傷害臺灣尊嚴(群眾:傷害臺灣尊嚴),傷害臺灣│
│ │ │民主(群眾:傷害臺灣民主) ,傷害臺灣民主價值(群眾:傷害臺灣民主價值│
│ │ │)各位,這件事情非同小可,他不是一個賊,那是比賊還嚴重,有辦法押部 │
│ │ │長,這個世間部長是一個國家的重臣,各位鄉親,沒有比這個還要鴨霸的,│
│ │ │一個總統候選人,好歹是一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做過行政院長就是宰相的│
│ │ │人,任何一個國家的對手,那個水門事件,各位,水門事件也只有偷偷半夜│
│ │ │偷偷去偷東西,他們押一個部長來到我們競選總部,是不是有夠可惡?(群 │
│ │ │眾:有),鴨霸政黨(群眾:鴨霸政黨)鴨霸國民黨(群眾:鴨霸國民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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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 │寅○○│(跟警察溝通)他們有沒有放爆裂物,要不要查啊? │
│ │ │不行!不行!不能讓他走!他放爆裂物怎麼辦?這是涉及生命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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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 │丁○○│你如果不叫檢察官來,我就叫群眾來。分局長這不是你的事,你沒辦法處理│
│ │ │,我們叫馬英九處理好不好?(群眾:好),要求國民黨發一個道歉書面好不│
│ │ │好?( 群眾: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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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 │丁○○│不要跟警察推擠,從他身邊溜到車子旁邊就好,只要檢察官來,我們(聽不 │
│ │ │清楚)你如果用長距離長槍把我們處理掉我們候選人要怎麼辦?實在有夠(聽│
│ │ │不清楚),國民黨,他的立委可以搶所有的召集委員,可以不顧形象,搶所 │
│ │ │有的財政委員會的席次,各位警察朋友,你千萬(聽不清楚)拒絕服從違法的│
│ │ │命令,各位警察朋友,我們冉及拎警察朋友鼓掌一下好不好,如果警車開過│
│ │ │去,我們就給他輾,先站著,必要時睡著坐著,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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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 │丙○○│來,我們現在給我們的市議會總團,市議員這些先進,給他們鼓掌一下好不│
│ │ │好,他們現在在警車的車頭,現在警察推擠他們,我們現在看到,他們在推│
│ │ │擠,所有我們的警察朋友,在現場的指揮官,謝分局長,你在哪裡,我們的│
│ │ │市議會黨團要跟你溝通,你落跑,你不見,然後你用警員打頭陣,你跟給他│
│ │ │推擠,要給他排除,這是什麼樣的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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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 │丁○○│我不同意,我們不要對警察那個好不好,我們必要的時候就睡下來,躺下來│
│ │ │,我車庫那部車子把他開到那個缺口,我們把整個的牠方圍起來,讓全臺灣│
│ │ │的民眾來看,馬英九的政治勢力這麼鴨霸,竟然有辦法壓警察、壓檢察官、│
│ │ │壓檢察總長2個半小時檢察長沒辦法來,我就在這個車子這邊,又不是找不 │
│ │ │到我,檢察官你就來啊,來這個地方事情就解決了啊,只要檢察官一來,事│
│ │ │情就解決,我們就放人,馬上大家就可以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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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8 │丙○○│警察朋友你不要有任何壓力。以守法、不傷害人為原則進行,我們只有一個│
│ │ │卑微的要求,現行犯要馬上依法移送處理,這是司法保護每一個人應有的權│
│ │ │力,我們這個卑微的要求,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得到正面的回應,真的國民黨│
│ │ │一黨獨大,這麼大嗎?真的大到內褲穿不下嗎?(台語發音)整個立法院控制│
│ │ │還不夠,臺北市要控制,臺灣要控制嗎,所有的警察,我們投入國民黨、總│
│ │ │統的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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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