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81號
TCDV,99,重訴,381,20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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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顏添勝
被上訴人  陳坤田
      陳坤鈳
      陳啟哲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當事人間與因9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78,04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8,2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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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