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6號確認支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6,80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62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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