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96號
TCDV,99,重訴,296,201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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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6號確認支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6,80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62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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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