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99年度,8號
TCDV,99,訴更,8,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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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8號
原   告 陳美芬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石翠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林旭現仍生存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
  若其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該繼承人之相關戶籍
  登記資料(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孫重濃於昭和15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僅有長女孫初枝
  配偶孫蔡莧非其繼承人,故其再嫁配偶被告孫重寅,及所生
  子女被告孫銓源陳孫儼孫秀絹孫綉緞孫淑滿、孫淑
  惠,應皆未繼承本件土地權利,應毋庸列為本件當事人。
三、吳氏軟於昭和8年3月20日因與林清堂婚姻而入戶,又於昭和
  11年3月30日成為湯乾文之妻。原告應查明吳氏軟與林清堂
  婚姻關係若何?及有無生育子女?
四、應提出曾𤆬治繼承人長子吳順興之繼承人長子吳德清全戶「
  舊」戶籍謄本。
五、應提出林陳桃之繼承人三女陳林盆日治時期「全戶」之戶籍
  謄本。
六、應提出林朝春全戶「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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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