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8號
原 告 陳美芬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石翠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林旭現仍生存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
若其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該繼承人之相關戶籍
登記資料(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孫重濃於昭和15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僅有長女孫初枝,
配偶孫蔡莧非其繼承人,故其再嫁配偶被告孫重寅,及所生
子女被告孫銓源、陳孫儼、孫秀絹、孫綉緞、孫淑滿、孫淑
惠,應皆未繼承本件土地權利,應毋庸列為本件當事人。
三、吳氏軟於昭和8年3月20日因與林清堂婚姻而入戶,又於昭和
11年3月30日成為湯乾文之妻。原告應查明吳氏軟與林清堂
婚姻關係若何?及有無生育子女?
四、應提出曾𤆬治繼承人長子吳順興之繼承人長子吳德清全戶「
舊」戶籍謄本。
五、應提出林陳桃之繼承人三女陳林盆日治時期「全戶」之戶籍
謄本。
六、應提出林朝春全戶「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