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639號
TCDV,99,訴,2639,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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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39號
原   告 黃偉屏
原   告 黃健銘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錦政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 3號,此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且為原告 起訴狀所載明,則依上開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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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