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欠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07號
TCDV,99,訴,2407,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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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7號
原   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豫瑄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田中鎮○○路37巷9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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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