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74號
TCDV,99,訴,2374,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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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74號
原   告 張麗虹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被   告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2 段232號10樓」,有原告所提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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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