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561號
TCDV,99,補,1561,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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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紀幃軒
原告與被告廖三雄賴哲正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33,000元(13
㎡×41,000元/㎡=5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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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