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547號
TCDV,99,補,1547,20101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煥學
  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3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71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