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煥學發
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3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71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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