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