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471號
TCDV,99,補,1471,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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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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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