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8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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