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8號
受 罰 人 許成
上列受罰人因「富達東協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
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成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87條第1、3、4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 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 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 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 下罰鍰。
二、查「富達東協有限公司」清算事件,前由受罰人於民國99年 4月1日出具同意書就任「富達東協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 本院准予備查,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25號呈 報清算人案卷審核無訛,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即99年9月30日止)。受罰人未於前項規 定之期限內清算完結,遲至99年10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 展期清算(99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有陳報延期清算完結 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已逾上述清算完結期限,依首開法條 之規定,應處以罰鍰,審酌受罰人逾期日數僅12日,尚非長 期等情,爰裁處其最低度之1萬元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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