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林秀燕
被上訴人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仁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一行關於「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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