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180號
TCDV,99,消債聲,180,20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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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0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子倚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 權 人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辛○○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華僑商業銀
      行)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竹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丑○○
債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業
      銀行)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癸○○
債權人 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展文協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子倚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 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前引法條第四款中所稱「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 ,係「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 機,甚或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圖利特定債權人,核其所為, 或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意增加負擔、減少清算財 團之財產,使多數債權人無端受害,而有加以制止之必要」 (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之立法理由),自應不得認 可免其還款之責。
三、再按依實際之生活中依何證據來判斷債務人是否有「因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 ,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仍應依各個債務人主觀之內部意識 表現在外在之行為上來參酌,債務人是否確己盡其所能工作 以增加收入,並確確實實量入為出,盡力壓低所有之支出, 己負債之債務人生活上不能再自認應與一般未負債之人般可 享受同等級之生活水平,而應是僅能求得不致飢寒交迫之最 低生存水平,如債務人仍主張要與一般未欠債人同等之生活 尊嚴,不降低任何之生活水平,應非本條例立法所要救助之 人,法院如對此種債務人輕易給予免還債款之責,將會為社 會帶來不良之示範,會鼓舞他人起而效法,造成社會之動盪 ,產生欠債可以不還之錯誤觀念,當非訂定本條例之最終目 的。
四、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子倚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 院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裁定書附卷可



考。復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並無充分之收入以支付卡款, 以繳納最低應支付款之方式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使用,依債 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資料所示,該聲請人即債務人除大筆預 借現金使用方向不明[其中不滿萬元借款不予列出,其餘如 先後在中華民國(下同)90年11月12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0,4 00元、同年12月17日借款10,400元、91年1月29日借款10,40 0元、同年2月11日借款10,000元、22日10,000元、同年3月4 日借款10,400元、同年5月15日借款10,000元、同年7月5日 借款55,000元、19日10,000元、同年8月19日借款15,400元 、29日10,400元、同年9月20日借款10,000元、92年5月3日 借款15,600元、16日10,000元、同年6月24日借款10,000元 、同年8月1日借款計200,000元、同年11月13日借款10,000 元、93年4月20日借款15,000元、同年6月11日借款120,000 元、同年10月14日借款180,000元、16日20,000元、25日10, 000元、同年11月21日借款10,000元、26日200,000元、94年 4月20日借款75,000元、22日30,000元、同年8月14日借款20 ,000元、16日10,000元、20日10,000元、31日貸款300,000 元、同年10月20日借款110,576元、同年11月4日借款60,000 元、13日20,000元、95年2月14日借款20,650元、18日20,65 0元、22日20,650元、24日20,000元、25日60,000元、同年3 月13日借款10,000元,該預借使用顯非生活必要支出,聲請 人即債務人又不能指出詳細使用情形等]外,其部分消費是 在大賣場、分期購物、支付保險、電信或餐飲費等,其部分 在購物之消費金額部分亦高過生活所必需,如92年1月12日 「龍盟實業」消費4,800元、同年2月19日「太舜電訊行」消 費6,500元、93年3月10日「哈樂碟」消費5,460元、同年5月 25日「普拉斯電腦」消費31,800元、同年9月12日「好萊塢 健身」消費28,656元、「鄉村汽車旅館」94年4月28日、同 年7月25日、26日及27日各消費1,080元、同年6月6日「友統 大飯店」消費2,760元、10日「喬敦有限公司」消費11,960 元、同年8月29日、30日各在「凱園旅館」消費1,280及980 元、同年9月21日「悅康天珠」消費6,990元、95年1月12日 「特易購」消費99,522元、同年3月2日「OSIM焦點福星店」 消費68,000元、同年3月23「日巨匠電腦」消費33,000元等 不當或奢侈之消費(該等消費並非生活必要之支出,且聲請 人即債務人支出該等消費金額頗多),聲請人即債務人明知 對該消費或借款並無支付能力,本即應量入為出,節約消費 ,而不應該為該等消費支出或預借現金使用,致累積欠款而 至無法支付之地步,顯見聲請人即債務人並無還款誠意,僅 是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來試探是否可免除支付



欠款,此種心態更是投機取巧,心存僥倖,堪認其確有因浪 費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 生開始清算原因等情事一節,亦有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 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6年、97年度各類所得及財 產資料清單及各債權人提供之消費借貸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 ,且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之同意,則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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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展文協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展文協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