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丁○○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 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 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 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9年 3月12日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到場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餘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 而聲請人於99年 6月17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 幣(下同)1,559,206元債務,僅願分6年72期每月償還8,000 元,合計576,000元,償還百分之36.94之債務,清償比例顯 然過低。
㈢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 消費內容為加油站、專業諮詢( POWER CAPITAL DOUGLAS美 金836.6元=新台幣28,121元)、購物中心(台糖量販、尚甫 實業、家福公司)、信用貸款(97年1月30日370,000元、97 年4月17日210,000元、98年1月15日650,000元)、預借現金 (95年12月240,000元、96年1月200,000元、98年2月270,00 0元 ,僅列大額,小額未列計)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 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 稽。矧,債務人於99年 2月 3日本院訊問時自承(專業諮詢 -POWER CAPITAL DOUGLAS的消費為何?)那是幫朋刷機票。 (台糖量販店的消費為何?)那是去刷菸酒出來賣。信用貸 款渣打37萬元是借出來還台新。荷蘭貸款21萬元、中國信託 65萬元都是借出來還錢。現金卡27萬元,也是用來繳錢。借 一家還他家等語。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 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 所須,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 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
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 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媛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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