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137號
TCDV,99,消債清,137,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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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承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呂承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廖嘉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楊家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胡承珍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 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9年 5月11日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到場之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 不同意,餘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則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9年 7月16日所提正式更 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2,581,211元債務,僅願分 8年96期每月償還6,000元,合計576,000元,償還百分之22. 32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債務人雖於99年8月2日具狀 撤回更生之聲請,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具狀表示「不同意」)。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消 費內容為保險{美商安泰人壽(90年7月6日〈55,530元〉、 91年5月8日〈249,005元〉、91年11月8日〈31,806元〉、91 年12月19日〈31,806〉、92年3月 7日〈43,623元〉、92年4 月9日〈205,335元〉、92年10月9日〈31,797元〉、93年3月 9日〈44,073元〉、93年9月20日〈31,973元〉、94年3月3日 〈44,073元〉、94年6月28日〈16,126元〉、94年9月19日〈 31,973元〉、95年3月3日〈44,073元〉、95年4月4日〈13,3 10元〉、95年6月5日〈138,341元〉、95年6月12日〈16,554 元〉、95年9月5日〈6,860元〉、95年9月20日〈31,973元〉 、95年10月4日〈13,310元〉、96年1月 6日〈34,017元〉、 96年4月3日〈13,310元〉、96年6月6日〈16,418元〉、96年 6月15日〈31,941元〉、96年 8月20日〈14,520元〉、96年9 月5日〈6,860元〉、96年10月 5日〈13,310元〉)、友聯產 物保險、全球人壽(95年7月〈3,168元〉)、國寶人壽(95 年 7月〈21,480元〉)、華山產物、新安東京海上產物(96 年5月9日31,328元)、台灣中國航聯產物、華南產物}、預 借現金{91年8月10,000元、92年 3月31日80,000元、94年9 月80,000元、96年4月13日20,000元、96年4月27日20,000元 、96年8月60,000元、96年9月44,000元}、信用貸款{93年 8月30日250,000元、95年7月13日200,000元}、旅館{金四



季汽車旅館、香奈兒休閒旅館(3次)、尊爵大飯店(2次) 、沐夏時尚精品旅館( 2次)、歐薇汽車旅館、絕色旅館、 天堂鳥汽車旅館、太平洋海灣會館、愛多頂級會館、台北遠 東大飯店}、餐廳{德安購物中心(餐廳10次)、中友百貨 宮廷餐廳、大鼎活蝦餐廳( 4次)、伍角船板餐廳、古街蚌 麵、暹羅精緻料理建興泰式、三皇三家生活飲食( 4次)、 輕井澤燒鍋店( 3次)、竹興餐廳公司、竹之鄉竹筒飯、代 官山咖啡、蜀山饌麻辣鮮鍋( 3次)、布里斯創意廚店、唐 人天下港式飲茶館( 2次)、遠東百貨(餐廳)、明石日本 料理、綠茵餐廳( 2次)、紅蟹將軍、嘉鎮客家餐廳、中友 百貨宮廷餐廳( 3次)、西堤餐廳、小義大利莊園}、大賣 場{家福公司(95年7月35,563元、95年8月21,704元、95年 9月369元、95年10月3,262元、95年11月349元、96年1月1,9 02元、96年2月283元、96年3月1,281元、96年4月3,070元、 96年7月646元、96年8月3,730元、96年9月134,191元)、裕 毛屋(95年9月2,513元、95年10月3,580元、95年11月237元 、96年7月500元)、好市多(95年3月4,063元、95年4月7,5 74元、95年5月10,832元、95年 6月2,636元、95年7月5,095 元、95年10月7,943元、95年12月2,559元、96年1月7,042元 、96年6月920元)、特易購(95年4月1,163元、95年5月2,2 95元)、德安購物中心(91年7月19日14,342元、95年4月2, 250元、95年 5月410元、95年6月1,108元、95年7月350元、 95年8月1,436元、95年10月1,919元、95年11月500元、95年 12月3,168元、96年 4月958元、96年 5月1,832元、96年6月 5,180元、96年8月3,12 3元)、宜家家居(95年7月1,446元 、95年12月485)}、 婚紗{新娘百分百婚紗13,000元、漂 亮婚禮國際公司95年9月4日9,100元、95年10月 4日3,900元 }、服飾{LA NEW、愛之米皮鞋、伊莎貝爾皮件、英格蘭服 飾、麗登佳人企業社(91年 7月31日12,600元)}、家家富 公司{95年11月20日3,360元、95年12月 7日3,360元、95年 12月23日5,040元、96年1月23日10,080元、96年2月7日3,36 0元、360元、1,680元、96年2月11日5,040元、5,040元、96 年3月24日1,710元、96年3月30日3,3 60元、96年4月14日33 ,600元、96年5月7日3,360元、96年5月9日12,000元、96年6 月8日4,600元、96年6月12日3,360元、96年6月27日1,530元 、96年7月12日24,360元、96年 8月31日70,000元、96年9月 11日70,000元}娛樂{百視達(96年4月28日1,000元)、好 樂迪KTV(2次)}、台灣雅聞生技公司{96年3月28日2,524 元}RIVON-SAN MIN{91年9月19日19,510元}中部汽車{91 年3月23日51,500元、91年 5月20日7,222元、91年10月11日



6,000元}、鳳帝生{94年12月9日9,000元、9,000元}、百 貨{新光三越百貨、中友百貨(玉山商銀部分68筆)、廣三 崇光百貨、遠東百貨}、命理{東震公司(93年3月25日17, 640元、95年3月28日1,615元、95年 9月25日1,757元)}、 藥品{添進藥業公司 3,378元}、電視購物{東森購物、富 邦momo}、兒童{全國兒童(95年 5月13日34,831元)、優 兒韻律舞蹈補習班(95年10月31日27,700元)、優兒教育資 訊公司(95年10月31日92,880元)}、燦坤{95年9月2日( 400元、28,998元)}、全國電子{92年4月29日22,878元} 、高點文化事業{96年9月9日49,450元}、非常機車{93年 7月18日14,000元}、捷美利國公司{93年 3月24日5,400元 }、紅陽科技公司{92年4月10日15,200元、92年5月16日5, 120元、92年 6月15日6,000元、92年12月29日11,700元}、 太子建設公司{92年10月20日50,000元}、龍邦開發公司{ 90年3月27日60,000元、90年5月 7日80,000元}、嘉賓國際 公司{92年3月3日37,800元}、樺儀網路科技{96年 9月13 日20,000元}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 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 (進行單)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 ,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 屬公允。
三、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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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含「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