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7號
TCDV,99,建,27,2010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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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黃敬勳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宏洋工程行即洪瑞宏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許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189元,及自民國9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8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189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4,630元,及自 民國9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承攬原告所定作「精英游泳池」(門牌號碼臺 中縣神岡鄉○○○路298號)之「SPA水療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兩造並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簽立 水電水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工 程總價為1,360萬元。而依系爭契約書附件之廠商 請款須知第6條約定,被告應於完工後繳交保固切 結書予原告並保固2年。又依系爭契約書附件之承 攬約定事項第11條約定,本工程自原告正式驗收日 起,依兩造合約內之保固期限規定由被告進行保固 ,在保固期限內,因施工不良或材料劣窳、裂損、 坍塌或發生其他損害時,被告應負責無償修復。而 系爭工程係於97年1月3日完工,依約被告應負保固 維修責任至99年1月3日止。
(二)系爭工程完工後不久,被告所提供之設備即發生諸 多瑕疵,經原告電知並另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定期 修復或更換,惟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為維持游泳 池之正常營運,只得自行雇工修復或更換零件,合



計支出564,280元維修費用,原告嗣將被告所交付 之保固支票予以提示請求付款,竟遭退票。
(三)被告另於96年3月9日承攬施作上開游泳池之高壓用 電設備及用電申請工作(下稱系爭用電契約),兩 造所約定之高壓用電設備容量為500HP(horsepowe r,1HP=746W),然嗣經原告向臺灣電力公司查詢, 始發現被告實際所提供之高壓用電設備容量僅有39 5.5HP,不足104.5HP。
(四)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 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 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 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 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 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 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條、 第493條第1項、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遲 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因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及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31條、第227條復定有明文 。被告既有前述工作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原 告爰依承攬工作物瑕疵修補費用請求權、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系爭契約保固條款之約定,訴 請被告給付原告所自行雇工修補之費用損失564,28 0元,及被告未提供所約定之系爭用電契約之高壓 用電設備容量之損害240,350元﹝計算式:1,150,0 00元÷500HP×(500HP-395.5HP)=240,350元﹞ ,合計804,630元。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固有承攬原告所定作之系爭工程及簽立水電水 療工程合約書,工程總價合計為1,360萬元之事實 ,惟按系爭工程於97年1月3日完工後,被告迄起訴 前,僅接獲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編號2加藥機 故障、編號9除毛器漏水、編號10小便斗漏水及編 號12熱泵故障之通知,其餘原告所稱之瑕疵,被告 均未接獲原告任何通知。




(二)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編號1履帶、濾網、編號3 履帶等、編號4AQ前輪、編號5蓮蓬頭、編號6履帶 、電源線等、編號7AQ前後輪、大多孔、編號8吸塵 器拉線、編號11接頭、燈罩、後輪及編號13觸控開 關等,均屬消耗品,不在保固範圍,既經反覆使用 逾1年,自有故障、損壞之可能。另起訴狀附表一 所示編號2加藥機故障部分,依被告提供之「可調 式自動加藥機操作使用說明」之過濾系統第二項所 載:「應使用中性不含銹蝕成份之藥劑」,原告初 時使用被告所提供之藥劑時,自動加藥機均運作正 常,嗣因原告自行更改使用第三人所提供不符合上 述操作使用說明所載之藥劑,始致加藥機故障,並 非加藥機本身有何瑕疵,自屬非可歸責被告之事由 所致,被告不負保固責任,且原告起訴狀原證六中 有關訴外人「東海大有限公司」之請款單所載,另 有:SPA池等加藥機4台,單價8,500元,總價34,00 0元。然而兩造於97年3月12日結算時,已扣除超音 波池之加藥機2台、冰水池加藥機1台、湯池加藥機 1台未按裝之價格,則上述4台SPA池所使用之加藥 機費用,自不得再行要求被告給付。
(三)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編號9除毛器漏水、編號10 小便斗漏水及編號12熱泵部分:
⑴、編號9除毛器部分:原告要求由其妹婿焊製除 毛器,再交付被告裝設,原告所通知之漏水情
形,應係除毛器焊製之瑕疵所致,而非被告施
工有何瑕疵。
⑵、編號10小便斗部分:係因使用不當而致漏水, 亦非小便斗本身有何瑕疵,被告亦曾傳真維修
估價單給原告,未獲回應。
⑶、編號12熱泵部分:係被告委由訴外人許智嘉供 料及施作,經查故障之原因乃係熱交換器之銅
管遭砂石異物入侵始致破裂,顯係原告使用不
當所致(疑似石英沙過濾器未確實正洗),亦
非可歸責於被告,不屬保固範圍。此觀之原告
另洽訴外人許智嘉重新施作之估價單中,亦將
「異物入侵」列為保固除外事由之足認。又原
有之熱泵係使用銅管熱交換器,原告嗣改要求
訴外人許智嘉使用價格較高之銅鎳合金熱交換
器,並據以向被告請求賠償,亦不合理。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編號14勝通水電工程98年度



維修費57,040元,及通順水電材料費3,580部分: ⑴、原證六勝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所示, 係屬改管工程,非屬被告原所承作之範圍,而
屬新增工程,另所記載之材料均屬消秏品。
⑵、原證六通順水電材料行98年12月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所示,水電材料一式3,580元,並未能證 明所載之水電材料之內容及其用途,無法認為
與系爭工程有關,且亦屬消秏品。
(五)原告所另請求用電申請損害賠償240,350元部分: 查系爭用電申請係被告另行委由訴外人長昆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依據原告所提供予被告之建築圖設計 施作及申請,原圖面設計係以設備容量500HP、契 約300HP方式供電,被告並依約以設備容量500HP進 行施作,嗣取得原告所提供之使用執照後,始發現 原告原所提供之建築圖,包含有二次施工之違建部 分,該部分亦有供電設備之安裝,但依相關用電法 規之規定,違建物不得供電。為避免影響整體工程 進度及精英游泳池開幕啟用之時間,經長昆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陳清源口頭告知及與原告、被告三方協 調後,在於不影響供電安全性及游泳池正常營運之 前提下,乃進行圖面上設備容量之修改,將原設計 之500H P改為396.5HP供電,又原告實際用電未達 300HP,原告嗣更自行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將契約 容量調降為250HP,藉以減少電費之支出。足認被 告均已依合約所定之500HP設備容量而為施作,縱 認因現所申請之設備容量為395.5HP,將來原告如 因增加設備而需為設備容量500HP之用電增加申請 費用,亦應以估價單所示之用電申請費56,000元為 計算之基準,而非以總工程款1,150,000元為其計 算基準。
參、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 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 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雖 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然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 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者,定作人須先就工作有瑕疵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其後始由承攬人就所抗辯之免責事由 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承攬之系爭精英游泳池SPA水療工程 ,被告依約應自97年1月3日完工後保固2年,並於保固期



限內,如發生被告施工不良、材料劣窳、裂損及其他損害 時,被告應負責無償修復為由,訴請被告應賠償其所自行 雇工修復及更換零件支出之564,280元維修費用。揆之前 揭說明,及原告應就系爭工程所自行雇工修復及更換零件 而支出之564,280元維修費用,乃係源於被告施工不良或 材料劣窳所而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一節,先負舉 證之責,原告並提出起訴狀附表一而為主張。經查: (一)編號1之98年1月7日履帶、濾網項目: ⑴、氯粉、氯錠乃屬泳池消毒用之藥劑,屬消耗品 性質,業據證人陳俊發(即訴外人東海大有限
公司經理)到庭結證在卷,原告此部分瑕疵主
張,並非有據。
⑵、水底吸塵器履帶(含安裝)部分,證人陳俊發 證述乃係水底吸塵器之履帶斷裂,該履帶為橡
膠材質,如非人為破壞,且係東海大有限公司
所整機銷售者,履帶零件願保固一年外,否則
不予保固。另依卷附奇珈有限公司保固書之記
載:過濾網,履帶、傳動線、迴轉臂、感應棒
等,為耗材,不在保固範圍,是依證人所述,
系爭水底吸塵器之履帶應屬消耗品,原告此部
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⑶、水底吸塵器過濾網片部分,核其性質,亦屬消 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二)編號2之98年3月9日加藥機項目:
⑴、SPA池加藥機部分,原雖屬系爭合約之一部分 ,惟前於結算工程時,業經兩造合意扣除此部
分未施作之費用,有被告所提出之決算總表可
參,是原告所為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⑵、游泳池加藥機(大量型)部分,被告原所安裝 之4台加藥機在保固期限內均已故障一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被告雖抗辯係因原告未使用不
具腐蝕性之藥粉所致,然並未提出加藥機原廠
鑑定損壞原因之證明,依前揭舉證責任之規定
,被告就此項4臺泳池加藥機故障之瑕疵,應
負保固之責任,金額為42,389元(計算式:11 ,500元×4台=46,000元,4,000元折扣÷(34 ,000元+46,000元)×46,000元=2,300元,46 ,000元-2,300元×0.97=42,389元)。 ⑶、加藥機配電盤、加藥管鋪設、加藥桶流量控制 閥材料及更換部分,核與加藥機本體故障更換




無必要之關連,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
據。
(三)編號3之98年3月17日履帶等項目:如前所述,水 底吸塵器之履帶,乃係消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 張,並非有據。
(四)編號4之98年4月8日AQ前輪項目:此為水底吸塵器 移動之滾輪設備,證人陳俊發證述該AQ前輪之滾輪 軸心有磨損情形。惟卷附奇珈有限公司保固書所記 載之耗材:過濾網,履帶、傳動線、迴轉臂、感應 棒等,既不包括AQ前輪在內,自非屬消耗品,被告 既同意保固二年,在無證據可供認定係源於人力破 壞、原告自行更改或天災而致軸心磨損下,被告就 此項AQ前輪之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計為 600元。
(五)編號5之98年6月11日蓮蓬頭項目:此項目原告僅 據提出通順電料行所出具之收據,記載30只蓮蓬 頭費用1,050元,未據維修人員證明更換之緣由, 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六)編號6之98年6月8日至6月29日之履帶、電源線等 項目:
⑴、AQ前輪部分,既為水底吸塵器移動之滾輪設 備,在無證據可供認定係源於人力破壞、原
告自行更改或天災而致軸心磨損下,被告就
此項AQ前輪之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
計為1,800元。
⑵、水底吸塵器電源線100呎部分,係因未能正常 通電而行更換,而電線如非因人為或機器拉
扯而致斷裂,顯有未能通電之情事,是此項
應係源於人為操作不當所致損壞,原告此部
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⑶、水底吸塵器右後輪部分,和前述AQ前輪部分 同其性質,被告就此項右後輪之瑕疵,應負
保固之責任,金額計為5,200元。
⑷、水底吸塵器履帶部分,為消耗品,原告此部 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⑸、氯粉、PAC凝結劑、氯錠、漂白水、鹽酸等物 品,乃屬泳池消毒用之藥劑及清潔物品,均
屬消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⑹、啟動馬達更換油封、防水材料及工資部分:



證人陳俊發證述,起動馬達是供水底吸塵器
運轉之用,馬達因有漏水漏電之情形,油封
的性質和履帶的保固期限是類似的,材質也
是橡膠的;防水材料則是修理起動馬達漏水
時,所必須要使用的。是被告就此項瑕疵,
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計為3,000元(計算式 :1,500元+1,000元+1,500元-1,000元折扣= 3,000元)。
(七)編號7之98年7月2日至7月29日之AQ前後輪、大多 孔項目:
⑴、大多孔項目,據證人陳俊發所證,乃噴水之 控制流量設備,本身為塑膠材質,可能是有
毀損所以才要更換。既非消耗品,而依卷附
保固切結書所示,被告又同意保固二年,在
無證據可供認定係源於人力破壞、原告自行
更改或天災而致破損下,被告就此項大多孔
之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為2,500元 ⑵、AQ前輪及水底吸塵器右後輪部分,依前所述 ,被告就此項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
計為8,200元。
(八)編號8之98年8月5日之拉線項目:該拉線為牽引 水底吸塵器前進所使用之線材,塑膠材質,性質 類似履帶之情,亦據證人陳俊發證述在卷,復屬 卷附奇珈有限公司保固書所記載之耗材:傳動線 。是被告就此項瑕疵,不負保因之責任。
(九)編號9之除毛器項目:原告已據提出訴外人協衛 有限公司之98年8月份請款單影本為證,被告雖以 系爭除毛器為原告之妹婿所焊製再交付被告裝設 ,漏水情形應係除毛器焊製之瑕疵所致而為抗辯 。然系爭除毛器既屬系爭工程之一部,被告之供 料廠商所提供之產品如有瑕疵,被告仍應對原告 負保固責任,此部分金額為3,000元。
(十)編號10之小便斗項目:被告雖抗辯係因使用不當 管路堵塞而致漏水,並非小便斗本身有何瑕疵, 曾傳真維修估價單與原告,未獲回應云云。被告 所辯系爭小便斗之漏水原因,並未提出證據供為 人為使用不當所致之證明,被告就此項瑕疵,仍 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計為2,100元。
()編號11之98年10月7日之接頭、燈罩、後輪項目: ⑴、接頭部分:此乃指池水進入過濾桶之管路接



頭壞掉,屬塑膠材質,本身不易損壞,性質
及保固狀態類似履帶之保固條件一情,亦據
證人陳俊發證述在卷,被告就此項瑕疵,應
不負保固之責任。
⑵、燈罩部分:此為蒸汽室內電燈之燈罩,係為 了避免水氣進入電燈內造成短路之用,惟證
陳俊發證述當時係因為燈罩不見了,所以
更換。自非系爭工程原有此項瑕疵存在,原
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⑶、AQ後輪部分:和前述AQ前輪部分同其性質, 被告就此項後輪之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
金額計為10,400元。
()編號12之98年10月22日之熱泵項目:原告主張系 爭熱泵故障而委由證人許智嘉維修,支出35萬元 一節,固據提出估價單為證。但查:
⑴、證人許智嘉到院結證:「(精英游泳池熱泵 部分是否由你承作?)答:是。(當初接洽
工程的過程如何?)答:我認識被告…他告
訴我有游泳池的工程要做,問我要不要承接
…我都是自己購買相關的材料進行熱泵的組
裝、生產。被告是整個統包…我並沒有特別
去跟原告這邊說熱泵部分是由我處理,就我
個人立場…我只對被告這邊處理。(當初熱
泵的規格條件是如何決定?)答:…被告方
面給我系爭游泳池的相關水量資料及所需要
的溫度,我再依照他們給我的資料來設計熱
泵的容量。(裝設好後有無發生什麼問題?
)答:我裝好後約一年多,機器故障…印象
中SPA池的熱泵我記得在三、四月間就有故障 了,當初更換銅鎳合金交換器,是因為原本
是使用純銅的熱交換器,當初熱交換器拆開
來看,裡面的銅管有明顯的刮痕,這可以知
道應該是管路裡面水流有其他異物混在水中
而產生刮痕,因為如果是正常的水流,不會
產生這種橫向的刮痕。換油部分是屬於消耗
設備,因為機器需要換油,正常一段時間就
必須要更換。另外SPA部分,換油時會一併更 換乾燥過濾器。更換銅的熱交換器部分,是
因為前面更換銅鎳合金的熱交換器故障後,
還沒換新以前,有把管路接到另台熱泵來,




結果這台也跟著故障了,故障後在還沒有換
新品之前,我有先提供我自己的一套銅交換
器借原告使用,但我有要求他必須要加裝Y
型過濾器我才肯借他,所以後來他就裝了…
新訂的銅交換器製作好了,就把我的交換器
換回來…當時從管路以燈照入就可以看到有
刮痕,所以情況跟前一台交換器損壞的原因
是相同的,新裝的設備我有保固兩年,不過
我有特別註記「異物入侵」除外,原因就是
因為先前的損壞就是異物入侵損壞的,我怕
有相同的情形,所以才會加裝這個條件。…
至於隔音棉補足的部分,是因為在施工過程
中所產生的隔音棉損耗,這部分我有補足,
並沒有另外計價…98年10月9日原告的簽名就 表示他簽收了我這張估價單,並且同意了這
筆款項,月底我也領到錢了。(是否可以研
判熱交換銅管遭異物入侵的原因?)答:我
沒辦法判斷到底異物是什麼,我只知道當時
管路裡面水中應該有雜質混雜,所以我才會
要求加裝過濾器,之所以不知道異物是什麼
,是因為管路一拆開時,水量很強,就把裡
面所有的雜質異物通通沖走,所以就不知道
是金屬、石頭還是其他異物。(你加裝的熱
泵本身有無過濾的功能?)答:沒有。我們
本身是從事加熱設備的施作,過濾設備並不
在我的範圍內,當初我施作時雙方面並沒有
要求我必須在我的加熱設備範圍內設置過濾
的設備,一般游泳池都會裝置大型的過濾設
備,所以我的熱泵裝上去後我從來沒有遇過
有本件破損的類似情形,我從事游泳池的熱
泵工程,曾經有過三、四家,都沒有發生過
這種情形。就我的觀察,那三、四家也沒有
在桶式過濾器外,另外加裝Y型過濾器…我
的熱泵設備是屬於密閉式…當初我去維修時
,外觀上看不出來管路有任何破壞或毀損情
形,是要拆開管路後才發現裡面有破掉的情
形。不過凡而部分是在外觀上就可以看到有
破裂的情形…後來有找了我的上游廠商和我
一起去看,所以才確認是異物的撞擊所產生
的破裂…(相較於桶式過濾器,Y型過濾器




會比較進步嗎?)答:以技術面來講,桶式
過濾器是比Y型過濾器先進,但我要求加裝
目的是為了多個保障…(換油、乾燥過濾器
是否更換熱泵設備器必須要做的?)答:因
為那時候有停機,水氣會滲透進去,冷媒及
油裡面的含水量會過高,這有一定的風險,
所以我就一併更換;正常情況下,如果不是
因為這次的熱泵故障,那熱泵裡面的潤滑油
應該是可以從安裝開始撐一年到一年半左右
才需要換油」。
⑵、依證人許智嘉上開證言,足見系爭熱泵設備 係因管路內部有異物隨水流進入熱泵之熱交
換器銅管內,導致銅管破裂,高壓冷媒外洩
,再致管路凡而開關爆裂。另查,系爭熱泵
早於97年1月份即已完工使用,並經使用一年 以上之期間後,始生故障,且其故障之原因
乃係管路遭異物侵入所致。
⑶、依本院99年7月20日勘驗現場所示,池水由泳 池欲行進入熱泵之熱交換器銅管內加熱前,
會先流經大型桶式過濾器進行過濾。而桶式
過濾器之操作開關有「過濾」、「排水」、
「關閉」、「逆洗」、「循環」及「正洗」
之區別,足見桶式過濾器操作不當時,確有
致水中雜物流入熱泵之熱交換器銅管內部之
可能。
⑷、綜上各情,本院應認系爭熱泵設備之管路內 部遭異物侵入而致銅管破裂,冷媒外洩,再
致管路凡而開關爆裂一節,既不能排除原告
所屬人員操作桶式過濾桶時不慎而致雜物侵
入可能,復無證據可資證明,係屬可歸責於
被告之不具備約定品質,及有減少或滅失價
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存在。
是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編號13之98年11月27日之觸控開關項目:查系爭 5個觸控開關為原告向訴外人東海大有限公司所 購買,並自行更換2個,為泳客使用設備時所按 壓之開關,其使用壽命視安裝地點及使用情形而 定,無法一概而論一節,亦據證人陳俊發證述在 卷。應認屬消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 有據。




()編號14之98年度勝通水電工程維修項目: ⑴、證人張淇榮到庭結證:「…損壞的原因我已 經逐項記載於估價單上。估價單上98年4月
18日PVC管等設備,是因為有一條管路壞掉 ,所以要換到另一條上。98年3月5日蒸汽軟 管頭修理,這是自然的損壞,一般壽命大約
只有一、二年。98年6月8日及7月8日PVC凡 而更換,是因為開開關關的關係導致更換,
原本是換PVC的,後來又換成銅的。98年5月 29日漏電斷路器的更換,依照現場規格要安
裝15KA的斷路器,但現場只裝了2.5KA的斷 路器,所以電流過大之後,它會融化。98年
5月20日三吋凡而,是因為熱泵裡的冷媒漏
出把開關給炸壞了…因為水裡面的雜質沒有
過濾掉,所以才會導致管路破裂,因此才會
在98年6月29日又裝了兩個Y型過濾器,目 的就是為了保護池水進入熱交換器之前不要
有雜質進入損壞熱交換器,當初原本有一個
桶式的過濾器…98年7月10日的噴頭,是因 為安裝時沒有安裝恰當,所以我有給它更換
了螺牙,以便讓他能夠安裝緊密;98年7月1 0日的浴室曲柄,那是蓮蓬頭的材質,因為
原本的材料遇到氯會產生阻塞,所以更換。
98年10月30日洗孔8孔這是新增加的設備, 不是原有設備的維修。98年11月10日蒸汽控 制線這是屬於消耗品,壽命不定98年11月20 日的MS35L及保險絲也是屬於消耗品。98年1 0月5日複金屬燈具修理,是游泳池裡的照明
壞掉了,這也是有保固,使用的是鋁質電融
;氯氣桶修理,原本是塑膠材質,因為怕氯
所以有破損的情形,所以後來我改成另種塑
膠材質,但對氯的抵抗力較強。98年3月8日 水管修理,是現場水管破掉我去接的,是哪
邊的水管我忘了,這應該是有外力的碰撞所
導致的破裂。98年4月6日、98年5月5日熱泵 拆線路,因為熱泵故障要送去維修,所以要
先拆掉線路的費用,熱泵修好後,並不是我
裝好回去的線路,應該是熱泵廠商自己來裝
的…(Y型過濾器是裝在哪裡?)答:池水
要進熱泵之前…裝在桶式過濾器和熱交換器




的中間。另外98年4月6日的電熱管更換,那 是原告個人住宅的,和游泳池無關;98年5
月5日的對面商家線路整修也是和游泳池無
關」。
⑵、是依證人張淇榮所述及被告對熱泵故障導致 管路凡而爆裂並不負瑕疵責任等情,被告應
僅就其中之98年5月29日漏電斷路器更換2,0 00元、98年7月10日之牛奶浴噴頭1,000元、 98年7月10日的浴室曲柄因遇氯會產生阻塞 更換2,000元、98年10月5日複金屬燈具鋁質 電容修理3,000元,應負合計8,000元之保固 責任外,其餘項目或為消耗品,或屬人為操
作不當所致生之額外損壞,或非系爭工程原
有之範圍,原告該部分瑕疵之主張,並非有
據。
()編號15之98年12月通順水電材料項目:此項目原 告僅據提出通順電料行所出具之收據,記載水電 料材一式費用3,580元,其詳細品項及更換緣由 均未據原告證明之,是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亦 非有據。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承攬施作上開游泳池之高壓用電設備及用 電申請工作,未提供足額500HP之高壓用電設備,應負不 完全給付之240,350元損害賠償部分:
(一)經查,證人陳清源到庭結證:「…我在長昆水電工 作(有無參與本件工程?)答:我有參與,我是負 責申請用電部分。用電設計部分是…我們依照他( 指被告)所提供的用電設計進行高壓電設備部分的 施工,另外還有提出用電的申請。當初一開始時洪 先生(即被告)口頭告訴我要申請五百馬力的電力 申請…用電申請部分,我們是以件計價,不管是申 請五百或三百五(指500HP或350HP),這部分的費 用是相同的…當時我們是以設備五百、契約三百來 申請,台電他們在正式供電之前會到現場來檢查, 他們通常是按照圖面資料來檢查,若和圖面資料相 符就會通過了。所謂的設備五百是指現場的設計足 以負擔五百馬力的電流電量使用需求,不會產生危 險的狀況。游泳池完工時,現場的所有設備加總起 來,同時一起運轉的話,大概是395.5馬力左右, 不過因為所有的設備不會同時一起運轉,所以當時 申請的契約容量才會申請300。至於契約容量300是



洪先生(指被告)告訴我們的,黃先生(指原告) 也知道,因為我們在現場施工的時候都有談到這個 問題,黃先生(指原告)並沒有反對的意思,他( 指原告)也同意。(現場實際上所裝設的電路管路 ,目前設備全是按照五百的設備來施作?)答:我 施作的部分,施作的條件都是按照五百馬力的規格 下去施作的,非我施作的部分,我就不清楚了。我 施作的範圍是從台電線路進入配電廠的高壓電錶、 再經過高壓隔離開關、再經過五百馬力的變壓器、 到MP總盤為止,我這些設備都是以五百的設備規格 下去施作的。至於總盤之後到各個配電設備應該是 被告方面處理的…至於契約容量五百和契約容量三 百的用電申請,他們的差別在於基本費會不同,五 百的基本費會比較高,所以一般因為用電量不會滿 載到申請設備量那麼高,所以通常申請的契約容量 都會比較低一些,以避免多繳電費,所以才會經過 大家討論過後,以三百馬力來做用電申請,即使之 後發現用電量超過這個馬力的時候,也可以再要求 提高契約容量到五百以內的範圍,因為原本的設備 容量就是五百,只要在原本的設備容量內,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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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海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