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450號
TCDV,99,家訴,450,20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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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50號
原   告 鄧昌銘
被   告 鄧玲玲  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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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