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152號
TCDV,99,家訴,152,2010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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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52號
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妤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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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